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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教资讯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本篇阅读次: 67     日期:2021-06-17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按照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部署,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优化市场环境,健全监管机制,补齐发展短板,提升服务水平,构建具有河北特色的养老托育公共服务体系。

二、重点任务目标

(一)健全老有所养、幼有所育的政策体系。

1.加强科学规划布局。将养老托育服务纳入全省“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养老托育整体解决方案,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省内新建居住(小)区按标准配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老旧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配建指标的,按标准由所在地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进行配置。确保对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2.统筹推进城乡养老托育发展。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利用闲置公共服务设施改扩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增加城市养老服务供给,到2025年,新建社区日间照料服务机构2000个以上,覆盖率达到100%,构建城市地区“十五分钟”养老服务圈。开展县、乡、村三级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建设试点,县级要成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至少建成1所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乡(镇)要拓展现有养老机构功能或新建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级要以农村互助幸福院、邻里互助点等为依托,发展互助性养老。探索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为有需求家庭提供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

3.积极支持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发展。实施普惠养老、托育专项行动,建设一批普惠性养老和托育服务机构。对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所在地县级政府要积极予以支持。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建设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和集中管理运营服务设施,通过新建或改扩建适宜的厂房、医院、闲置校舍等方式建设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扩大普惠性服务供给,为老年人群体和有婴幼儿照护提供服务质量好、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服务。

4.强化用地保障和存量资源利用。科学制定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保障养老托育用地需求,并结合实际安排在合理区位。调整优化并适当放宽土地和规划要求,支持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展养老托育服务。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前提下,制定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为养老托育场所设施的建设标准、指南和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一事一议”机制,定期集中处置房屋和设施改造手续办理、邻避民扰等问题。在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探索允许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及婴幼儿照护等服务。支持利用各类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养老托育服务,鼓励适当放宽最长租赁期限。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托育机构,可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养老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

5.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对提供相同服务的营利性养老托育机构应享受与非营利性机构同等补贴政策。依法对提供社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收入按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025年底前,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国家试点城市建设,积极探索创新符合我省实际的政府补贴、单位出资、个人合理负担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

6.提高人才要素供给能力。建立多层次养老托育人才培训和“工学一体化”培训体系。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开设养老托育服务相关专业或课程,推进养老托育服务实训基地建设。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支持养老机构负责人、养老托育培训师进入高职院校进修,加强养老托育从业人员岗前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将婴幼儿保教师纳入急需紧缺职业开展职业培训。到2022年,培养培训1000名养老院院长、80000名养老护理人员、5800名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全面完成民政部下达的培训任务。加大脱贫地区相关从业人员培训力度,推动京津冀养老托育服务需求与脱贫地区劳动力输出有效对接。

(二)扩大多方参与、多种方式的服务供给。

7.提升家庭照护能力。引导优质机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对家庭照护者进行技能培训和指导服务。组织开展适合3岁以下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特点的活动,加强对婴幼儿健康和家庭抚养的科学指导。建立常态化指导监督机制,强化家庭赡养老年人和监护婴幼儿的主体责任,落实监护人对孤寡老人、遗弃儿童的监护责任。全面建立老年人居家社区探访制度,为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和帮扶服务。到2022年,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探索开展“家庭照护床位”“喘息服务”“时间银行”等养老服务模式创新。

8.优化居家社区服务。进一步完善社区养老托育服务网络建设,鼓励社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连锁化、品牌化发展,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奖补。拓展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养老助餐功能,引导养老托育服务进社区、进家庭。探索家庭小型化服务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户主提供家庭小型化托育服务。建立家庭托育点备案制度,稳步推进家庭托育点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9.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水平。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收益主要用于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建立完善公办养老机构老年人入住综合评估制度,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困难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完善公建民营机制,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和管理。提升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效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10.推动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养老服务。加快推进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改革,重点向健康养老服务业转型。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的,纳入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管理,落实养老机构相关补贴政策,涉及的建筑改造方案经属地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土地用途和权利类型可在5年内暂不做变更,确保在2022年底前完成改革并投入运营。

11.拓宽普惠化服务供给渠道。城市政府通过提供土地、规划、财政、融资及医养结合、人才培训等“政策支持包”,企业提供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承诺包”,按约定承担公益性、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具有带动示范效应的普惠性服务机构。支持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方式,为园区从业人员和企业职工提供便利的普惠托育服务。

12.引导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效。发挥河北产业投资基金作用,重点向符合养老产业发展方向的产品、服务和项目投资。鼓励省内各类金融机构为养老托育产业发展,灵活提供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分期还本付息等多种贷款产品。引导省内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向养老托育机构提供增信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雇主、从业人员相关责任保险及运营保险。支持省内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发行养老产业专项企业债券和养老项目收益债券,鼓励发行可续期债券。

(三)打造创新融合、包容开放的发展环境。

13.促进康养融合发展。推动养老服务业与幸福产业融合发展,形成一批具有竞争力的河北品牌,打造一批具有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康养产业集群。发挥中医治未病主导作用。推进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国医堂,到2025年,基本实现国医堂建设全覆盖。积极融入全国老年教育资源共享和公共服务平台,大力发展老年教育,推进老年开放大学建设,健全完善社区老年大学办学网络,到2025年,全省各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老年大学,60%以上乡(镇、街道)建有老年学校,1/3以上行政村(社区)建有老年大学学习点。

14.深化医养有机结合。鼓励省内养老机构与京津冀等各类医疗机构通过协议、合作共建、服务外包等方式进行合作,提升医养服务水平。支持养老机构与协议合作的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改善医疗康复条件,增加一批医疗康复设施,在全省每个市、县至少建一座康复医疗中心。有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富余或闲置资源,开展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提高公共服务资源利用效率。针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提升养老托育机构应急保障能力,增设隔离功能并配备必要的防控物资和设备,加强工作人员应急知识培训。

15.强化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将科技应对老龄化纳入全省科技创新规划,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康养产业创新能力。加大研发创新力度,推动创新平台建设,促进我省养老托育用品研发和创新设计能力提升。培树养老托育服务行业品牌,培育壮大一批龙头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促进产品迭代升级,巩固提升我省老年人、婴幼儿配方奶粉核心竞争优势。

16.推动用品制造业质量提升。完善养老托育服务和相关用品地方标准体系。开展老年人、婴幼儿用品质量测评、验证和认证工作。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的深度应用。实施老年人和婴幼儿用品质量提升行动,采取风险监测、质量分析、标准引领等措施,推动用品制造业质量提升。实施智慧老龄化技术推广应用工程,加快秦皇岛市国家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建设,确保2021年底前1个租赁服务中心、10个社区租赁服务站点全部投入运营;积极申报第二批国家综合创新试点,将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打造成为推动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的先导产业。

17.培育智慧养老托育新业态。支持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加快老年人、婴幼儿智能服务产品研发,发展可穿戴设备、便携式和自助式健康监测设备、智能化养老托育照护等智能终端产品。支持进入我省市场的企业对其产品进行适老化改造,采取“互联网+”、智能化呼叫、手机APP等多种手段,优化界面交互、操作提示、语音辅助等适老功能,便于老年人获取信息和服务。支持省内有条件的机构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

18.加强宜居环境建设。结合全省老旧社区、老旧楼房改造,充分考虑老年人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需要,对生活服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基础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支持城镇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提高无障碍率。加强母婴设施配套建设,全省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要普遍建立母婴室,为照护婴幼儿提供方便。以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营造婴幼儿成长环境为导向,加快推动建设具有示范意义的活力发展城市和社区。

(四)完善依法从严、便利高效的监管服务。

19.完善养老托育综合监管体系。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全省养老托育机构质量安全、从业人员、运营秩序等方面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协同监管、信用监管和信息共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在养老托育服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依法公开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到2022年,全面建立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20.切实防范各类风险。将养老托育机构纳入全省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建立完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确保服务机构安全平稳运转。严防“一老一小”领域非法集资,加大非法集资排查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着重做好农村、贫困、高龄、空巢、失能、残疾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体,以及被拐、残疾、遗弃婴幼儿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

21.优化政务服务环境。要进一步完善养老托育机构设立办事指南,制定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理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积极推行“网上办”“掌上办”,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路”。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机构实行“一照多址”登记制度。推进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支持养老托育机构评价政务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全省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

22.积极发挥多方合力。支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托育服务发展,开发志愿服务项目,建立健全“一老一小”志愿服务项目库。引导互联网平台、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建立养老托育机构用户评价体系。以普惠为导向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养老托育产业合作平台,在要素配置、质量安全、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发挥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在信息服务、品牌建设、行业自律等方面的积极性,开展养老托育机构用户评价,促进全省养老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23.强化数据资源支撑。推进部门间人口基础信息库共建共享。开展对养老产业认定方法研究,推进养老服务重要指标年度统计,探索构建托育服务统计指标体系。健全覆盖全人群、生命全周期的人口发展监测分析系统,开展全省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预测、养老托育产业前景展望等研究,在确保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前提下,通过发布年度报告、白皮书等形式,服务产业发展,引导社会预期。

三、强化组织保障和责任落实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市、县(市、区)政府及雄安新区管委会要加快建立“一老一小”工作推进机制,将发展养老托育服务作为重大民生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服务能力提升成效,接受人大监督。省民政厅牵头负责养老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托育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任务目标,细化工作措施,推动工作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要建立“一老一小”服务能力评价机制,加强对我省《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跟踪督促,有关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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